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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企業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發表日期:2016年8月2日   人氣:2379 

      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企業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藥品統一配送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配送體系和考核機制,規范藥品統一配送行為,提高配送到位率和配送及時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藥物統一招標(采購)實施辦法的通知》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招標采購“三統一”監督管理特別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區從事藥品統一配送的生產經營企業的管理、監督和考核。

      第三條 除國家特殊管理藥品外,各級醫療機構采購藥品均由自治區統一招標選擇確定的配送企業統一配送。包括:招標采購的藥品、價格談判采購的藥品、暫不招標的藥品、直接掛網采購藥品、備案采購的藥品等。

      第四條 配送企業通過寧夏藥品集中采購網,接收醫療機構采購計劃,網上響應后組織配送。

      第二章  配送企業資質

      第五條 藥品配送企業應具備現代物流管理模式和統一配送能力,誠信守法,無嚴重不良記錄,能承擔相應的配送任務。

      第六條 配送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配送企業核定的經營范圍和產品類別涵蓋所配送的品種。

      第七條 配送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1.具有與配送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制度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檔案、記錄健全。

      2.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占一定的比例,業務人員應當熟悉配送產品的名稱、劑型、規格(型號)、質量層次、性能及有關專業知識,能夠正確介紹產品性能、用途、用法、禁忌、注意事項等。

      3.具有與配送產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倉儲養護設施設備、運輸工具等。配送產

      品需要冷藏的,必須具備冷鏈運輸工具或設備。

      4.具有與配送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能力,或者約定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

      5.具備比較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統,能夠與藥品集中采購網互聯互通,有信息管理專職人員。

      6.配送企業異地設立倉儲庫房的,倉儲條件應當符合質量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經自治區公開招標中標,取得全區藥品配送資格,方可對醫療機構進行藥品配送。

      第三章  配送合同管理

      第九條 自治區藥招領導小組辦公室、藥品采購中心與中標配送企業簽訂中標配送合同。合同周期原則上不少于1年。

      第十條 配送企業與規定目錄藥品生產企業簽訂產品配送合同。合同應當明確配送產品名稱、劑型、規格(型號)、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配送企業和生產企業不得要求對方簽訂任何規定之外的附加合同。

      第十一條 配送企業與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機構簽訂配送行政合同(三方配送合同),明確配送時限、配送地點、回款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各方嚴格履行配送合同。合同周期原則上不少于1年。

      第十二條 配送企業應當從中標企業采購中標藥品。中標企業不及時或者不足量供貨的,配送企業可從其他合法渠道采購中標藥品。配送企業不得再次委托其他不具備資格的企業配送藥品。

      第十三條 藥品配送費含在中標價格內,由藥品配送企業與藥品生產企業協商確定執行。

      第四章  配送指標和誠信積分

      第十四條 配送企業應建立高效、快捷、靈活的配送機制。在配送區域內,一般藥品48小時配送到位;急(搶)救藥品城市2小時、農村4小時配送到位。節假日照常配送。

      第十五條 配送企業必須將產品配送到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含村衛生室)。醫療機構對配送企業配送到位的藥品組織檢查驗收,進行網上到貨確認,并對配送服務情況進行實時評價。配送的藥品與合同約定或質量要求不符的,醫療機構有權拒絕接收。

      第十六條 實行藥品配送縣、鄉、村一體化管理,加強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的藥品配送。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采購藥品,需要向具備配送資格的配送企業網上提交采購計劃,有特殊質量管理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自貨到驗收之日起30天,向配送企業付清藥品款;配送企業自貨到驗收之日起30天,向中標(成交)供貨企業付清藥品款。

      第十九條 實行配送企業誠信積分管理,對配送企業履行配送承諾和配送合同的情況進行量化評分。誠信積分動態反映企業的綜合配送能力,是配送企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也是醫療機構選擇配送企業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配送企業誠信積分包括日常配送(30分)、配送時效(20分)、采購倉儲(10分)、配送金額(10分)、伴隨服務(15分)和日常監督檢查(15分)六個方面,共計100分,具體計算標準如下:

      1.日常配送得分=配送率×15分+品規入庫率×15分

      2.配送時效得分=規定時限配送到位率×10分+配送數量滿足率×10分

      3.采購倉儲率得分=品規倉儲率×10分

      4.配送金額得分=(當月配送到位金額÷當月醫療機構申購金額)×10分。

      5.藥品配送伴隨服務得分:未按照規定提供配送服務,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醫療機構每次進行驗收入庫時,均要對配送企業提供配送服務情況進行評價(附表1)。

      6.日常監督檢查得分:各級藥招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一次違法違規行為扣1分,扣完為止(附表2)。

      第二十一條 配送率、品規入庫率、配送及時率、配送數量滿足率、品規倉儲率的計算方式如下:

      配送率=當月配送金額÷當月訂單金額×100%(按月累計)

      品規入庫率=當月配送品規數÷醫療機構當月訂單品規數×100%

      規定時限配送到位率=48小時配送到位批次÷醫療機構當月訂單批次×100%

      配送數量滿足率=實際配送到位數量÷當月訂單數量×100%(核算配送數量按照最小包裝單位計算,如盒、瓶等)

      品規倉儲率=配送企業當月在庫的醫療機構申購品規數÷醫療機構當月申購品規數×100%(包括中標藥品、直接掛網藥品和暫不招標藥品)

      第二十二條 配送企業積分總分100分,按每月、季度和全年分別統計。季度和全年誠信積分為每月積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三條 日常配送、配送時效、采購倉儲、配送金額得分由藥品集中采購信息系統自動匯總生成;伴隨服務得分為醫療機構評分的平均分;日常監督檢查得分為各市、縣(區)評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四條 藥品集中采購信息系統每月對配送企業的誠信積分進行統計,按照季度進行網上通報。

      第五章  配送考核

      第二十五條 建立能進能出的配送競爭制度。嚴格組織配送企業考核,定期淘汰補充配送企業。配送企業考核包括網上誠信積分考核、自治區年度考核和市、縣(區)經常性考核。

      第二十六條 藥品配送企業誠信積分由基層醫療機構配送積分與縣以上醫療機構配送積分,按照6:4的比例相加而得。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藥招辦對配送企業誠信積分情況進行色標管理:得分80分(含)以上的,顯示綠色色標;得分70(含)-80分的,顯示黃色色標;得分60(含)-70分,顯示橙色色標;得分低于60分,顯示紅色色標。醫療機構根據警示色標,合理選擇配送企業并提交藥品采購訂單:綠色色標,正常選擇;黃色色標,區別選擇;橙色色標,謹慎選擇;紅色色標,拒絕選擇。

      第二十八條 一個配送周期內,配送企業誠信積分≥80分的為合格企業;誠信積分<80分的為不合格企業。不合格企業暫停配送資格3個月,企業進行整改。連續2個配送周期低于80分,取消配送資格。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藥招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對配送企業進行年度考核。配送企業誠信積分(日常分)和年度考核得分(年終分)按照6:4的比例相加,為配送企業年度考核總分?己丝偡譃槭、縣(區)及自治區級醫療機構選擇配送企業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市、縣(區)藥招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自治區級醫療機構加強配送企業的考核和管理,根據本辦法和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或本單位的考核管理實施方案。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及自治區級醫療機構可根據藥品配送實際需要,結合考核情況,增減調整配送企業。

      第三十二條 各地對基層醫療機構配送比例高的配送企業給予政策支持?h以上醫療機構要根據自治區、市、縣公布的各配送企業基層藥品配送比例,適度調整向配送企業提交采購訂單數量,促進配送企業加強基層醫療機構的藥品配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市、縣(區)藥招辦及相關監督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按月檢查工作制度,對配送企業的配送行為進行監督評價,并按照規定網上報送監督檢查情況及評分。

      第三十四條 各級藥招辦要加強配送企業監督管理和考核,督促配送企業豐富倉儲、及時配送、周到服務、按時付款,切實保障藥品及時足量供應。

      第三十五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檢查和抽驗送檢等方式,加強配送企業的監督檢查,確保配送藥品質量安全。各級經濟信息、商務、工商、物價、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違反配送管理規定的,依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三統一”監督管理特別規定(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藥物監督管理辦法(暫行)》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配送企業因出現比較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國家或自治區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視情節給予暫停配送資格的處理,暫停時限分別為3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取消配送資格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國家或自治區出臺藥品配送管理新的政策規定的,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藥招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配送企業考核指標和考核方式,與以前相關文件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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