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衛計辦發[2017]21
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非基本藥物
配備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縣(區)衛生計生委(局)、寧東社會事務局,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各物品統一配送企業:
為了進一步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能力,保障慢性疾病等診療活動臨床用藥需求,促進各級醫療機構雙向轉診、分級診療工作。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非基藥物目錄(2016年版)>的通知》(寧衛計發[2016]246號),F將進一步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非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縣(區)衛生計生部門要積極主動與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調溝通,維護更新本地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非基藥物目錄(2016年版)》(一下簡稱為“基層非基本藥物目錄”)數據系統,確!痘鶎臃腔舅幬锬夸洝穬人幤芳皶r報銷,切實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非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基層群眾用藥需求。
二、市、縣(區)衛生計生部門要組織本轄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學習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非基藥物目錄(2016年版)》和及配備使用管理要求。
三、《基層非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全部納入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允許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基層醫療機構配備使用。同時《基層非基本藥物目錄》中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用藥不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處方定額考核內容。
四、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優先選擇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中心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基本藥物藥品采購金額比例不得低于本機構全年采購藥品總金額的70%和80%!痘鶎臃腔舅幬锬夸洝穬扔糜诟哐}及其并發癥等21種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病種的診療用藥,不計入基本藥物采購金額占比。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辦公室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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