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票制開始,各種合規的聲音就絡繹不絕的在醫藥人身邊回蕩。但大都是空聞其聲,并沒有什么強制有力的大動作引導和迫使藥企走向合規運營的道路。
但這一次,隨著國稅和地稅的真實合并。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正式的對證據鏈提出了系統、全面的要求。
對證據鏈提出了“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的總體要求(7月1日開始實施)。
眾所周知,醫藥行業一直以來都屬于財稅問題的高發行業。也是一直被監管部門重點監督檢查的行業。與此同時,全面升級后的金稅三期系統更是會把錢、票、人、事等關聯起來,求證其真實可證性!讓假發票、假業務等發票全都無處遁形!至此,藥企虛開虛抵將會徹底面臨困局!

Q:怎 么 辦?
A : 除了合規!還是合規!
老生常談的“合規”不能只是嘴上說說而已了,必須從源頭做好!這時可能會問,我已經開學術會了,也有開會的證據和開會的發票,為什么還是不合規?
參考RADPC的準則當然沒有問題,但實際上很多藥企沒有幾個人有耐心去看和研究。然而不僅是藥企的市場部,包括銷售部和一線人員,都要補上這門必修課,這就是 形式合規與事實合規!

Q: 事實合規與形式合規的區別在哪兒?
A: 是否跟直接利益方發生與銷量掛鉤!
不管具體實施方式是定向補貼也好,還是只跟少量科室發生科室會、旅游、禮品和贊助等往來也好!只要是跟銷量產生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就不算事實合規!
比如:藥企贊助科主任出國、贊助科室會議,甚至支持旅游消費,這些行為都明顯發生了與銷量掛鉤的關系——藥企對銷售量大的醫院和相關科主任給予各種方式的優待,甚至超出了規格,最終藥企從這種優待中獲益。
而這其中藥企贊助學術會議,其實是目前主要的學術營銷方式之一,合理的餐飲服務費、路費、住宿費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過高規格的學術邀請和招待標準就極其容易引發爭議!甚至部門地方還可以把這種超標規格的學術會議定性為商業賄賂!

其實形式合規的條款非常多,但還是要把握好核心原則,才不會醞釀大錯誤!
完整推廣的證據鏈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組織者、現場照片和費用發票等。而這對帶金銷售為主的藥企來說基本等于要命了!真正的學術推廣成本高,還沒專業的代表可以做!哪能怎么辦?編造演戲唄!
因為形式合規的要求會逼迫藥企,就算造假也得滿足會議六要素與完整的推廣證據鏈。但隨著審計越來越嚴,最終藥企會逐漸就會發現,當完成形式合規的成本和與事實合規相差無異,風險還更高的時候,自然也會選擇事實合規了。

業務既要真實,又不能顯失公平
有藥企認為給醫生酬勞讓他隨便做個調研,這就有了證據鏈也有調研結果,就能算合規!請醫生內部講課給予他勞務費,有會議出席和課程視頻為證,也應該算合規!
問題來了!做調研、講課本身并沒有問題,只是相應支付的酬勞不能有失市場公平。不能高出市場執行的標準太多,這樣很可能被定性為商業賄賂。最后偷雞不成蝕把米,把公司和醫生都推入火坑!

不能走現金!絕不能走現金!
最后也是合規里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無論如何不能走現金!很多藥企通常以某某費用的名義把錢入賬后,再把現金轉移出來,用于客勤招待等其他營銷費用支出。
要知道任何方式掛賬走現,進行營銷活動都是不合規的!而且本質上算是一種洗錢的行為,這種掛賬走現的方式風險性極高,絕不建議任何藥企用這樣的方式操作!

看完了事實合規與形式合規的差異,就能明白偽CSO的問題到底在哪?
很多藥企為了做出所謂“合規”的假象,讓代理商或者公司員工成立各種公司專門為藥企服務。再給CSO公司幾百萬的推廣費,倒逼這些CSO提供合規推廣的證據鏈和發票,才能轉賬。
但能提供證據鏈的前提是真實發生的學術推廣!而這些新開的CSO公司真有能力去承接幾百萬的學術推廣項目么?其實真相是大家都心知肚明!
你可能覺得CSO公司開幾十萬上百萬,賬面做的很精細就不容易被查到。但在金稅三期的大數據下,藥企各種財稅手段,各種過票CSO的逃稅行為全都會無所遁形。因為高開后藥企支付的各種勞務費和推廣費,就像主動脈流向毛細血管的“血流造影圖”一樣清晰可見,存在即留痕。

如果說之前偽CSO在監管部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態度下還能茍且,那這之后無處遁形的日子又該怎么辦?
畢竟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因此藥企合規真的是當務之急,也是必經之路!就算是當下做到形式合規,那也不是長久之計。畢竟在天眼和大數據無處不在的21世紀,無論是吃飯、請客、開會還是贊助等,都有流程、審批、內控、法務以及具體的金額和執行人,每一個步驟都可以找到對應的規則。全程留痕,事后追溯,一旦走錯,全盤皆輸。所以,眼光放長遠一點,合規遲早都要來的,不如先走一步。
|